Signify在美诉青岛亿联客专利侵权案
本案涉及昕诺飞公司起诉青岛亿联客侵犯其五项美国专利。昕诺飞主张亿联客的智能LED灯泡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并且亿联客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亿联客未对此回应,并未参与诉讼。案件最终因双方达成和解而结束。这一案例突显了中国企业在与国际竞争对手较量时,面临的专利诉讼风险。昕诺飞凭借强大的专利布局和持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成功施加压力,促使亿联客达成和解。为应对类似风险,中国企业应加强自身专利布局,提升研发能力,并在专利问题上采取积极应对策略,以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案例关键词:美国、专利、侵权纠纷、和解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涉案专利1:名称为“LED/荧光-LED混合照明系统”的第6692136号美国专利;
涉案专利2:名称为“用于发光和其它应用的自动配置系统和方法”的第6969954号美国专利;
涉案专利3:名称为“用于生成和调制照明条件的系统和方法”的第7014336号美国专利;
涉案专利4:名称为“用于生成和调制照明条件的方法和装置”的第7255457号美国专利;
涉案专利5:名称为“带有内置RF天线的发光装置”的第9184497号美国专利。
司法辖区:美国
涉案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SIGNIFY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and SIGNIFY HOLDING B.V(昕诺飞北美公司和昕诺飞荷兰控股公司)
被告:QINGDAO YEELIN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理机关: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三)基本案情
昕诺飞(Signify)是一家全球照明领导企业。1891年,昕诺飞以飞利浦为名创立于荷兰,在专业照明与消费照明市场持续引领创新。2016年公司以“飞利浦照明”之名独立运营,2018飞利浦照明正式更名为昕诺飞。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美国SOSventures孵化器走出来的创新创业企业,2012年公司成立于青岛市崂山区,2014年加入小米生态链。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智能照明行业的领军者,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企业,主要从事智能硬件照明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2019年10月,昕诺飞北美公司和昕诺飞荷兰控股公司(以下称“昕诺飞”)向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提交诉状,指控青岛亿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亿联客”)的智能LED灯泡侵犯了昕诺飞的五项美国专利。
(四)原告主张
2019年10月昕诺飞向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递交起诉状,指控亿联客的产品侵犯了昕诺飞的五项美国专利。
在起诉状中,昕诺飞首先认为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其依据的主要理由是:(i)被告在该法院的辖区内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ii)被告经常以其在本辖区内提供的产品(包括侵犯昕诺飞专利技术的产品)开展业务、招揽业务和/或通过侵权产品获得大量收入;(iii)被告的网站提供了一个网页(https://www.yeelight.com/en_US/store)用于按照国家/地区查找授权商店,其中包括被告的亚马逊网点的网页https://www.amazon.com/stores/node/16091459011?_encoding=UTF8&fieldlbr_brands_browse-bin=YEELIGHT&ref_=bl_dp_s_web_16091459011,顾客可通过此亚马逊网店在本区内购买到被告的侵权产品。
昕诺飞进而在起诉状中指控亿联客侵犯了其以下五项美国专利:1)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4年2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LED/荧光-LED混合照明系统”的第6692136号美国专利;2)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5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发光和其它应用的自动配置系统和方法”的第6969954号美国专利;3)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6年3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生成和调制照明条件的系统和方法”的第7014336号美国专利;4)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7年8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生成和调制照明条件的方法和装置”的第7255457号美国专利;以及5)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5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内置RF天线的发光装置”的第9184497号美国专利。
昕诺飞在对上述五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亿联客的相关产品逐一进行详细比较之后,认为亿联客的产品已经落入了该五项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同时,昕诺飞认为亿联客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对亿联客的相关产品给予永久禁令。
此外,昕诺飞还主张亿联客至早于2018年8月就已经知道并注意到昕诺飞的相关专利以及其产品构成对相关专利的侵权这一事实。因此,亿联客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根据昕诺飞的举例陈述,2014年7月,昕诺飞的代表会见了亿联客的CEO蒋兆宁先生,并与其讨论了被告的产品与昕诺飞的专利之间的专利关联性。2015年9月,昕诺飞代表与被告的首席运营官刘大平先生面对面交流讨论了被告产品与昕诺飞专利之间的相关性。2018年8月8日,被告首席执行官蒋兆宁先生和被告首席运营官刘大平均被告知亿联客的产品侵犯了昕诺飞的专利。因此,亿联客在诉前早已知悉昕诺飞拥有相关专利并且其产品侵犯了这些专利的情况,而且在多次收到通知之后亿联客也未能采取行动实质性解决问题,故亿联客的侵权行为是故意和恶劣的,应该根据美国专利法35 U.S.C.§284和35 U.S.C.§285条的规定对昕诺飞增加损害赔偿。
(五)被告主张
被告未对相关的专利问题予以回应且未参加诉讼。
二、案件程序
(一)争议焦点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亿联客是否故意侵权,以及其产品是否落入昕诺飞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律分析部分如下:
1.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
由于本案在法院各项审理工作开始之前就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而终结,故本案在司法实践方面并未有特别突出的亮点之处。但是,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专利侵权诉讼问题是中国企业经常会在美国遇到的,因此本部分将对中美之间的专利侵权司法审理实践的主要差异简单介绍如下。
首先,在中国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一般需向各省市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由于专利法属于联邦法,故专利纠纷案件须由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审理。目前,中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审级通常为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产法院)进行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而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审在联邦地区法院(例如本案中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二审则由联邦巡回上述法院(CAFC)审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再审将由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中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开庭—判决。美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则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答辩—证据开示程序—开庭—判决。由此可见,中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一个巨大差别在于,中国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都会有很高的负担。而美国则采用证据开示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在立案时美国法院并未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很高的要求,通常原告提交一些简单的声明和基本信息就可以。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对方回答问题和/或出示相关的文件及物品,甚至还可以进入对方的地界进行证物的观察等。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双方均需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和资料。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或者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试图蒙蔽对方,则很可能因此不正当行为而被法院直接判决败诉。另外,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原、被告双方都已充分掌握了对方的大量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足以让原、被告预测到判决的结果。因此,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有相当高比例的案子会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前后就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第三,中美在专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被判侵权方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销毁侵权产品等。在赔偿标准方面,美国对故意侵权行为可以判罚三倍的赔偿金,而中国最新的专利法则规定可以对恶意侵权判罚一至五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昕诺飞在起诉之前就与亿联客的高层领导讨论过多次亿联客的产品侵权昕诺飞的专利的问题,但亿联客对此一直置之不理。因此,如果此案最终亿联客被判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则极有可能会被美国法院判罚3倍的赔偿金。
最后,中美在专利侵权判决的审理和执行方面还有几个比较重大的差别。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拒绝出庭,法庭还是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在美国,如果被告决绝加入案件为自己进行辩护,则美国法官一般都会直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其中原告的所有主张基本都会被法官支持)。并且,被告即便未参加诉讼,仍有义务遵守美国法院所做出的缺席判决,接受判决书中法院所发出的各项惩罚。另外,与中国的国情不同,美国法院对因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害一般都会给予原告很高的赔偿额,再加上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委托律师的费用,所以一般赔偿额最低也要数百万美元。而且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惩罚被告。
2.案例特点
另外,在本案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在案件的前期法院审理准备工作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根据“专利审理试点项目(Patent Pilot Program或PPP)”更换了主审法官。这里的专利审理试点项目设立于2011年1月4日,有效期期十年(目前已经结束),其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如何更合理地在联邦地区法院中分配专利案件给适当的法官的问题。与中国法院体系较为类似,美国的法官有理工科背景的情况也较少,因此大部分法官在审理专利案件时都会感到较为困难,尤其是在诠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方面。而专利审理试点项目的目标就是在联邦地区法院中重点培养出一批有能力的专利案件审理专家法官,以使诉讼双方均能够对其所涉及的专利诉讼案件有可预测性较高的判断。在专利审理试点项目开始之后,加入该项目的联邦地区法院包括加州中区和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等。但是,随着该试点项目于2021年7月的结束,美国各联邦地区法院将不再根据该试点项目专门指派适合的专利案件审理法官,而是可能会指派不少新的法官来负责审理其职业生涯中的第一个专利案件。可以想象,这将会导致对案件的可预测性大大降低。
(三)法院裁决
2020年7月7日,原告昕诺飞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主动撤案请求,法院对此予以批准,由此本案终结。
三、经验启示
本案经验启示如下:
(一)现实意义
对于本案而言,其所带来的现实经验是非常显然的。前身是“飞利浦照明”的昕诺飞在智能化照明方面进行了长期的耕耘和研究,并且早在2008年飞利浦照明就开始对其研发成果进行了大量的专利保护布局,还发起了EnabLED专利许可项目。其目的就是通过所设置的专利壁垒来逼迫各个竞争对手与其签署城下之盟,达到长期占领该市场的主导地位的目的。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已经有超过1200家全球照明企业在飞利浦的专利收费清单中,其中中国的企业就超过200家。从昕诺飞的官方对照明项目的许可上,可以看其目前在EnabLED许可项目中积累了3700多项专利,覆盖看490多项技术,可以说昕诺飞掌握了LED从底层到应用的诸多重要专利。
反观亿联客,其在公司历史、企业规模、研发创新方面均处于落后昕诺飞的地位,因此在与昕诺飞进行市场竞争时必然会受到来自昕诺飞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打压。从案件中披露的昕诺飞于2014年、2015年、2018年就与亿联客多次沟通相关专利问题的情况来看,昕诺飞一直就想逼迫亿联客加入其EnabLED许可项目,并每年向昕诺飞缴纳专利许可费。但亿联客显然是不愿意接受昕诺飞的条件,也未对相关的专利问题予以回应,这才招致昕诺飞的法律诉讼手段。另外,昕诺飞还利用了亿联客申请在中国股票上市期间这一关键时刻对亿联客发起专利诉讼攻击,从而导致了亿联客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而这也可能就是亿联客与昕诺飞仓促达成和解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上述这种情况对国内企业是屡见不鲜的,尤其是中国企业在与国际巨头进行竞争时,国际巨头经常会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预先优势布局来逼迫中国企业就范。要彻底根除这个问题,就需要中国企业自身在研发、创新方面做出大量的工作,通过建立自身的专利堡垒来与国际巨头抗衡。当然,实现这个目标是需要一定的时日,而在这之前,建议中国企业在应对此类问题时能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例如,在昕诺飞多次找亿联客商讨相关专利问题之后,亿联客应该提前对此做好应对预案,以便一旦昕诺飞采取行动则立刻按照预案应对。另外,还建议国内企业多对海外专利维权方面多作一些全面细致的了解,以尽力避免其中的各种陷阱。例如,在提起美国诉讼之前,昕诺飞多次找到亿联客说明其产品侵犯了昕诺飞的美国专利,但亿联客一直对此置之不理、不做回应。而实际上昕诺飞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将来的诉讼中主张亿联客因构成故意侵权而支付多达三倍的赔偿额的条件做提前的铺垫。设想如果亿联客对相关专利做过分析并得出不侵权的结论、或者通过改变其产品而躲过相关专利的保护,则其面临的败诉后果也会因此而得到相当程度的缓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