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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的部分修订内容正式生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韩国特许厅(KIPO)宣布,《专利法实施细则》(韩国法律框架下《专利法》仅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正式生效,并自7月11日(星期五)起实施。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延长至主要国家水平(从2个月延长到4个月)
韩国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期限比海外主要国家短,未能在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届满之前提交意见陈述书的申请人须每月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并承担额外费用。为解决这一问题,KIPO将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延长至与主要国家相当的水平(美国、日本为3个月,中国、欧洲为4个月),即从原来的2个月延长至4个月。
通过此次修订,可减少申请人每月申请期限延长程序的繁琐性,并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通过审查更充分的意见陈述书,有望打造出更优质的“高价值专利”。
另外,如果在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完成意见陈述书,可以通过提交期限缩短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获得更快的审查结果。
(2)允许就分案申请请求延迟审查
在通信、制药、生物等尖端技术领域,由于产品商业化需要耗费相当长时间,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战略性地将审查进程放缓。然而,分案申请此前受到审查延期申请的限制,无法满足申请人推迟审查的需求。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分案申请也适用专利申请审查的延期制度,预计今后进行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将能够根据产品商业化的时间节点,制定相应的专利获取策略。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567&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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