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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诉讼中的合理确定性标准的判断与实践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案涉及广东埃力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及阿斯彭气凝胶公司之间的专利争议,焦点为A公司针对阿斯彭的纤维毡气凝胶复合材料专利(US7,078,359)的有效性。A公司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含糊,不符合合理确定性标准,因而应被认定为无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权利要求中使用了程度术语,但通过详细的描述和实例,该专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清晰的界限,从而满足了合理确定性标准,最终判定该专利有效。

此案强调了出海企业在撰写专利申请时,清晰描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性,包括使用实例和技术特征的详细说明,以确保符合合理确定性标准,减少因不明确性导致的专利无效风险。

案例关键词:合理确定性标准权利要求界限无效专利美国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涉案专利:纤维毡气凝胶复合材料

涉案专利号: 美国专利No. 7,078,359

司法辖区:美国

涉案产业:新材料技术

案件审结时间:2019827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埃力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上诉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被上诉人:美国阿斯彭气凝胶股份有限公司(ASPEN AEROGELS, INC.,

审理机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三)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气凝胶绝缘产品制造商。气凝胶最初创建于20世纪30年代,是非常轻的材料,具有优异的绝缘性能。为了形成气凝胶,凝胶中的液体成分通过一个特殊的干燥过程被气体取代,该干燥过程提取液体,同时保持凝胶的其余成分完好无损。所得产品具有高度多孔性和低密度,但也非常脆弱和易碎。为了提高灵活性,气凝胶可以与纤维材料结合形成气凝胶复合材料。合成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将因所用纤维材料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2016年,美国阿斯彭气凝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彭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针对进口贸易当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337调查),认为A公司进口了某些复合气凝胶绝缘材料,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其中包括No. 7,078,359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0182月,ITC做出裁决,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有效且A公司侵犯了上述专利权,并颁布了限制进口A公司复合气凝胶绝缘材料的限制性排除令。

)上诉人主张

201865日,A公司不服ITC的终审裁决,认为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使用的表述包含程度术语并且限定不清楚,不符合合理确定性,进而无效,故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A公司同时引用了一篇在先美国专利,认为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但该主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案件程序

)争议焦点

关于权利要求表述的合理确定性,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a lofty fibrous batting sheet”(一种弹性纤维絮层)是否清楚并符合合理确定性标准。

)法院观点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为,美国《专利法》第112b款这一条款要求权利要求应在说明书和审查历史文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告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本发明的范围。其中合理确定的含义为:根据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审批历史,专利申请的权利应当能以合理的确定性向本技术领域熟练人员展现该发明的范围和客观界限,不能形成不利于创新的不确定性区域zone of uncertainty)。若满足该标准,则表明专利权利要求明确,专利权有效。

联邦上诉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在基本语义上,根据涉案专利的原始记载,可得到“batting”“lofty batting”的定义。其中,前者通常被理解为用作隔热产品的绗缝内里或填充、封装或隔热层的纤维材料。后者则通常被理解为具有体积和一些弹性特征(完全或非完全还原)的纤维材料,在审查历史文件(审查阶段的授权理由声明)中,申请人更是对“lofty batting”的上述含义进行了清晰地说明和特别强调。其次,涉案专利进一步给出了“a lofty fibrous batting sheet”具体的功能特性。专利记载了使用弹性絮层作为气凝胶增强体可使无支撑的气凝胶的体积最小化从而避免气凝胶热性能的显著退化。此外,涉案专利用例子和指标进一步说明了“a lofty fibrous batting sheet”的含义。涉案专利给出的符合弹性絮层要求的商业产品包括“Primaloft”“Hollofil”“Thinsulate Lite Loft”以及“Quartzel”。同时,专利记载了弹性絮层的细度、纤维横截面积、导热系数、压缩性能、弹性和密度指标。

在分析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上述具体用语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认定其表述虽然含有程度术语,但该表述通过语言定义、性能描述、具体实例以及审查历史文件的佐证,从多个角度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和明确,已经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了明确界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以上信息清楚判断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存在不确定性的区域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满足合理确定性,涉案专利有效。

法院裁决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合理确定性标准,说明书中合理确定地传达了该表述的含义,权利要求的范围清晰,并且ITC的调查结果得到了大量证据的支持;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法院维持了ITC的裁决。

三、经验启示

本案对帮助企业进一步认识美国法律制度下合理确定性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确定性标准反映了语言的固有局限性和明确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微妙平衡,因为绝对精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语言的固有局限性导致的不确定性是被认可的,专利权人无需以数学精度定义其发明以符合确定性要求。尽管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必须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提供客观界限,但是其范围广泛,对权利要求定义的文字描述、专利的功能特性以及实例举证和指标,都被认为是明确术语界限的证据。专利申请人可在撰写阶段通过多种方式的描述对其进行解释、限定,从而使其界限明确,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

同时,涉案专利的审查历史文件中的表述也可以被用于佐证权利要求的界限。专利的审查历史文件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提供的证据等。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针对某一技术特征作出的解释、申请人与审查员就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的讨论,都可构成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证据基础。

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应重视合理确定性标准在美国专利申请、无效、诉讼各个阶段的作用,并根据相关案例对其判断标准进行了解。在专利撰写阶段,应在原始记载内容中对权利要求中的程度术语、功能性特征等进行解释、举例和限定,从而获得更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提高专利的稳定性,降低因权利要求界限不明确导致权利丧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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