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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认定与赔偿计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案涉及安进公司(Omega)与CalAmp Corp.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CalAmp是否侵犯了Omega的四项无线通信专利,尤其是US8,829,165号专利的有效性及赔偿金额。Omega主张CalAmp的产品LMU侵犯其专利,要求每个元件支付5美元的使用费。CalAmp反驳称,Omega的赔偿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未能合理分摊技术贡献。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CalAmp278号专利的直接侵权认定,但撤销了Omega的赔偿要求,认为Omega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5美元的合理性,并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显示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评估赔偿金额和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性,强调了清晰的技术分摊和充分证据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关键词:美国、无线通信、侵权赔偿、分摊原则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涉案专利:四件可兼容多种型号车辆的远程功能控制和远程状态监测的专利

涉案专利号:

1.No.8032278(以下简称“278号专利

2.No.6756885(以下简称“885号专利

3.No.6346876(以下简称“876号专利

4.No.7671727(以下简称“727号专利

司法辖区:美国

涉案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

案件审结时间:2021914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CalAmp Corp.(以下简称“CalAmp”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mega Patents, Llc(以下简称“Omega”

审理机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三)基本案情

Omega278号专利、885号专利、876号专利、727号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四项专利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可兼容多种型号车辆的远程功能控制和远程状态监测。多车型兼容的技术问题在于不同的车型使用不同的网络数据交换协议,控制器必须能够识别与某一特定车型进行通信应当使用哪一种协议。该四项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控制器首先使用不同的数据协议向车辆数据总线发送多个信号,数据总线则将这些信号传送至车辆设备,车辆设备识别其中一个信号后,将发送响应信号,响应信号通过数据总线传回控制器,控制器通过识别该响应信号来确定与该车辆设备进一步通信的数据协议。

CalAmp是远程通信产品供应商,其所销售的产品LMU-3000LMU-3030LMU-3050(以下简称“LMU”)是多车型兼容元件,其功能是通过车载端口连接到车辆数据总线,进而从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获得车辆信息,传输至服务器,使用户能够实现对车辆的远程监控。

20131220日,Omega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奥兰多法庭就LMUCalAmp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在一审中,法院认定CalAmp的行为构成对上述四件专利的侵犯,属于故意侵权,裁定CalAmp就其侵权行为向Omega赔偿损失。

CalAmp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CalAmp727号专利构成直接侵权的裁决,改判CalAmp885号专利和876号专利不构成直接侵权,而构成诱导侵权。撤销对278号专利的直接侵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及故意侵权认定的裁决并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陪审团认定CalAmp885号专利和876号专利不构成诱导侵权,但仍然认定CalAmp278号专利权利构成直接侵权,就CalAmp278号专利的直接侵权,陪审团裁定CalAmp按每元件5美元向Omega支付使用费,总计4586100美元。CalAmp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主张

CalAmp公司主张其行为并不对第278号专利构成侵权,并且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有误。

)被上诉人主张

被上诉人Omega主张CalAmp直接侵犯了278号专利,且Omega的每单位5美元赔偿要求合理,侵权产品除278号专利保护的内容之外,不存在其他组件,无需进行技术分摊。

二、案件程序

)争议焦点

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CalAmp及其客户是否侵权了Omega的第278号专利,并且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如下:

1.关于CalAmp278号专利的直接侵权认定

CalAmp主张Omega做出的设备代码的解释存在瑕疵,Omega未能证明CalAmp的产品落入了27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巡回上诉法院的分析如下:

CalAmp主张Omega未能证明LMU落入了278号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车辆设备代码至少与一个相应车辆设备代码相关的启动数据的范围,并进一步主张陪审团的侵权认定有误。CalAmp认为Omega所称“LMU中可能包含设备代码’”,忽视了278号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设备编码仅指从车辆设备发送的信号,而LMU是独立于车辆设备的产品,并非车辆设备。

上诉法院不认可CalAmp的以上观点。CalAmp认为LMU不属于车辆设备,其涉及的设备代码也不属于车辆设备编码,但双方都认可发送自车辆设备的信号属于车辆设备编码。而在此前的重审中,Omega已提交证据,证明LMU从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这一车辆设备中接收信号,因此LMU所涉及的设备代码也属于车辆设备编码,上诉法院认为CalAmp的主张不能成立,陪审团作出的CalAmp直接侵犯278号专利的裁决正确,地区法院认可278号专利的直接侵权并无不当。

2.关于重新核定损害赔偿数额

CalAmp认为Omega提出的损害赔偿意见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陪审团据此作出的裁决是缺乏依据的。

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如下:

CalAmp主张每单位5美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技术分摊规则。技术分摊规则是指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专利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将非专利因素带来的利润从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对此,Omega公司首先辩称,侵权产品除278号专利保护的内容之外,不存在其他组件,无需进行分摊。上诉法院不认可Omega的观点,认为即使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了产品的所有组件,在以该产品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数时,仍然必须区分产品的常规部分和改进部分。在LMU产品能够实现的传统功能之外,278号专利实现了多车型兼容的技术效果,Omega未能证明该增加的技术效果促进了LMU的销售或者根本性地提升了LMU的价值。

Omega还提出了以可比较许可协议法来计算损失,即通过比较专利权人与其他被许可人对于相似技术或相同规模的专利许可协议,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专利许可费。Omega的总裁Flick先生作证称Omega的专利许可费是一价全包制,即以每元件5美元来计算使用费,被许可人可以在其元件上使用Omega的所有专利,因而不存在各项专利之间的分摊。上诉法院认为,Omega仅以其内部定价规则来确定许可费,不考察涉诉产品涵盖了技术,回避278号专利和其他专利产生的价值的区分,这是不合理的。此外,Omega在庭审中提交的18份许可协议均涉及多项专利的许可,无法证明每元件5美元的使用费是基于278号专利的价值而确定的。

)法院裁决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认为,认可了地区法院对278专利相关的侵权判决,但是认为Omega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278号专利的每单位5美元的损害赔偿请求,陪审团的裁决缺乏依据,地区法院拒绝重新审判存在法律错误,上诉法院对该部分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三、经验启示

首先,本案凸显了国际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差异。分摊原则起源于美国,最早在1884年加勒特森案中被正式提出用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后来分摊原则被美国、英国、日本等各国所遵循,1946年美国通过阿罗案废除了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之后美国主要采用了所失利润法和合理许可费法计算损害赔偿。

与美国相比,我国主要采用侵权获利法进行计算,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中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虽然存在差异,但我国也采纳了可比较许可协议法这一方法。例如,华为诉IDC案中,法官首先筛选出相似的许可协议,视苹果与华为规模相当,因此选用苹果与IDC的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参考。然后,参照IDC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确定了适当的许可费率。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利许可范围,最终确定了华为应支付给IDC的合理许可费率。

此外,关于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一些关键词汇。例如本案中的车辆设备编码到底该如何解释,这个词汇到底涵盖了多广的范围。权利要求的解释依赖于权利要求的语言本身,专利说明书以及专利申请历史。通常被告希望权利要求的覆盖范围更窄,而原告则相反。美国专利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由法官作出,当事人需要积极提交证据并进行论述,以获得法官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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